7.3 CEDAW 和任擇議定書
教學目標:學員能清楚認識《任擇議定書》(Optional Protocol, OP-CEDAW)的基本內容,並理解其包含的兩個救濟程序。
一、認識《任擇議定書》的基本內容
基本定義與性質:
任擇議定書是一個附加到「母約」(即 CEDAW 公約)的條約,目的在於強化條約的運作方式和執行程序。
批准要件:締約國必須先批准母約,並獨立批准這份議定書才能生效。
重要日期:聯合國大會於 1999 年 10 月 6 日通過,2000 年 12 月 22 日正式生效。
兩大程序機制:
個人申訴(Individual Complaints / Communication):賦予個人或團體在國內救濟無效時,直接向委員會投訴的權利。
調查程序(Inquiry Procedure):賦予委員會主動調查該國嚴重或蓄意侵犯人權狀況的權力。
二、兩大程序運作與案例演練
個人申訴程序與門檻:
核心要件:必須在「國家所有的補救辦法已經用盡」的情況下始可啟用。這意味著個人必須先走完國內的所有法律程序(如:最高法院判決)。
功能:這使委員會的功能類似於一個「人權法院」,能對該國的歧視狀況做出決議。
調查程序與發動時機:
發動條件:委員會只有面對婦女權益遭受國家「嚴重或系統性」侵犯時,始可啟用此程序。
強制力:締約國在批准議定書後,不得妨礙委員會的調查程序。
實務案例分析:
案情:在某國一個農村裡,楊太太因身體傷害而住院。楊太太對醫生說,她的先生毆打她;醫院將該案 轉介給當地警方,楊先生因此被控傷害。然而,在法庭上,楊先生堅持說,他是要教育他的妻子 ,他並不打算傷害她。他還說他愛她,他只是想有一個幸福的家庭,因而他努力的想教育她。楊先生最後被宣告無罪,楊太太對判決不甚滿意。 楊太太要求檢察官上訴至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, 然而,所有的判決都是一樣的,她先生沒有被定罪,儘管事實上他傷害了她。
救濟路徑:
個人申訴:因國內救濟管道已用盡,楊太太可直接向 CEDAW 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調查程序:若有數據顯示該國未實施家暴法且導致高傷亡比例,委員會可主動對該國發起調查程序,且會員國不得妨礙委員會的調查。
三、臺灣的處境與在地轉化
這是本節的延伸內容,協助學員將國際法理連結至本土現況:
法律限制與突破:臺灣未正式成為CEDAW締約國,「個人」目前尚無法直接向聯合國 CEDAW 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內國法化的力量:臺灣政府於 2011 年通過、2012 年正式施行《CEDAW 施行法》,賦予公約條文國內法律的效力。另,於2020年成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亦循聯合國《巴黎原則》,主動設立申訴機制,接受個人或法人團體遭受歧視或人權侵害時,可提出陳情申訴。
模擬監督機制:根據CEDAW施行法與附帶決議,政府每四年須提出一份國家報告,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來臺審閱,進行如同國際標準的「國家報告審議」。臺灣自2009年完成首次國家報告後,各部會性平機制逐漸完善,也遵循施行法的規定,每四年提交一份報告,並舉辦審查會議。
第三步:本章與全課收束
講師總結收束: 「在這一章,我們看見了公約不只是一份美麗的宣言,它還擁有一群專業專家的雙眼(委員會)和一雙強而有力的手(任擇議定書)來監督並保護每一位受歧視的女性。
從第三章開始我們陸續認識了「平等」、「不歧視」與「國家義務」的主要原則,以及委員會作為一種國際社會監督機制,我們共同完成了一場人權的扎根工程。我們每一個人,都是讓 CEDAW 這棵大樹在臺灣扎根的種子。掌握了公約的原則,我們就有能力看穿歧視的多元樣貌;理解了國家的義務,我們就知道如何捍衛自身權利。
此時,我們可將課程開始時做的『培訓評估測驗』再拿出來做一次,看看自己是否都已融會貫通。這堂課雖然結束了,但我們落實性別平等、推動社會轉型的行動,才正要開始。感謝大家的參與!」